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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湖北咸宁人民政府发布文号:咸政发23号咸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工伤保险推行细节》的公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温泉开发区管委会:《咸宁工伤保险推行细节》已经市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实行。二○○四年11月6日咸宁工伤保险推行细节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湖北工伤保险推行方法》(以下简称《方法》)规定,结合我市实质,拟定本细节。第二条本市行政地区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条例》、《方法》和本细节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简称职工)交纳工伤保险费。中央、省属单位按属地原则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第三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工伤保险工作。工伤保险事务由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医保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和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状况每半年在本单位公示一次,同意监督。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拒不实行《条例》和本细节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该单位职工可通过职代会、工会或者自行向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提出质询或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反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对该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状况推行劳动监察,并可以或有关状况通过大众媒体向社会公布。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打造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采获得力手段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防止和降低职业病风险。对安全生产效果显著,当年未发生工伤事故或者工伤事故、职业病发生率在统筹区域同行业中是最低的用人单位,该统筹区域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提出奖励方法,报经统筹区域人民政府批准予以奖励。第六条工伤保险工作的监督管理按《条例》第六章实行。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第七条工伤保险暂实行县级统筹,待机会成熟过渡到市级统筹。工伤保险费的征缴、监督管理与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湖北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方法》、《湖北关于社会保险工作若干事情的规定》、《湖北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支出管理暂行方法》的规定实行。第八条依据国家有关行业类别、行业费率的规定和本统筹区域工伤保险基金支出、工伤发生率和职业病风险程度等状况,根据以支定收、收入支出平衡的原则,确定本统筹区域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档次,向社会公布后实行。(一)一类风险较小的行业,市直行业基准费率为用人单位职工薪资总额的0.7%。(二)二类风险中等的行业,市直行业基准费率为用人单位职工薪资总额的1.2%。(三)三类风险较大的行业,市直行业基准费率为用人单位职工薪资总额的2.2%。(四)用人单位是一类行业的,按行业基准费率交费,不实行浮动费率。用人单位属2、三类行业的,费率实行浮动,用人单位的第一次费率,按行业基准费率确定。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依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风险程度等原因,每两年调整一次费率。在基准行业费率的基础上,上下各浮动两档:上浮第一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20%,上浮第二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下浮第一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80%,下浮第二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50%。具体浮动方法由统筹区域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调整策略,报统筹区域人民政府批准向社会公布后实行。第九条经办机构依据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和主要生产经营业务等状况,根据国家有关行业类别、行业费率的规定确定用人单位的行业类别,并根据相应行业类别的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费档次,确定用人单位的交费费率。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薪资总额乘以单位交费费率之积,由用人单位按时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